一、受理部门:内蒙古商务厅科技机电处 二、审核项目依据: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》(原外经贸部、海关总署令2001年第25号)、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》(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机电办进字(2004)29号)、《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》(商务部、海关总署每年的公告)。 三、审核项目不收费。 四、审核程序: (一)受理。 1、受理条件和要求: (1)进口产品必须列入《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》; (2)申请用户在中国国际招标网进口许可证联网申领系统上,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《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》; (3)提供进口申请报告(详细写明企业基本情况,进口理由等); (4)提供《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》一式两份(转报需一式三份,如有附表需提供相应份数); (5)提供进口用户营业执照复印件; (6)委托其他人办理进口申请的提供委托书; (7)进口申请属于以下情况,需另外提供相关材料: ①投资项目进口:提供项目的批复文件、承包工程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; ②光盘生产设备进口:提供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、光盘生产许可证、进口设备清单(由用户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开具,并将清单交送或传真到国家机电办才可开始办理); ③烟草加工设备进口: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初审转报; ④移动通信设备进口:提供无线电管理部门对该产品的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; ⑤无线广播发射设备进口:提供国家广电总局核准意见、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准意见(办理过程:由用户或委托人先持申请表到上述两个部门核准,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加盖两个部门的公章或批注核准意见); ⑥各类机动车进口:参照《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登记工作程序》; (8)进口申请属于旧机电产品,需另外提供相关材料: ①提供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出具的《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联系单》、设备检测说明;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; ②旧胶印机: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、新闻出版署意见反馈函(办理程序:由进口用户或委托人持申请表、申请报告及上述书面材料到国家机电办开具征求意见函,送交新闻出版署征求意见,待意见返回后,国家机电办根据反馈意见开始办理。在用户或委托人取证时,须提供国家质检局签发的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); ③旧船舶类:提供交通部水运证明或交通部批复文件、旧船舶技术评定书(原件两份); 2、受理标准:申请用户提供的上述材料必须齐全、规范、有效,并对材料的真实性予以保证; 3、岗位责任人初审:核实申请用户提供的申请材料,并提出初审意见。 4、办理时限:1个工作日,若需延长办理时限,应告知延长理由。 (二)复审。 1、复审人复审:申请材料符合规范要求;复审初审意见;交岗位责任人办理后续程序。如审核项目新机电产品进口合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进口旧机电产品,需报送处长核准后,再办理后续程序。 2、办理时限:1个工作日,若需延长办理时限,应告知延长理由。 (三)核准。 1、核准人核准:申请材料符合规范要求;核准初审、复审意见;交岗位责任人办理后续程序。如审核项目进口旧机电产品合同金额超过100万美元,需呈报分管厅领导核定后,再办理后续程序。 2、办理时限:1个工作日,若需延长办理时限,应告知延长理由。 (四)发证。 岗位责任人根据复审、核准、核定结果,当天交厅信息中心制做、发放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》。 五、投诉 (一)投诉内容:本项目许可管理工作人员是否根据职责和程序进行核实、复审、核准申请材料,按时发放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》。 (二)投诉途径:可向厅办公室及厅纪检组投诉,电话:0471-6610890 、 6945331。 (三)投诉办理时限: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,若需延长办理时限,应在办理工作日内告知延长理由。 (四)投诉告知:将投诉办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及时告知投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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